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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因未婚夫劈腿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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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6-11-30 00:01

  【byb.cn 】(来源:前街一号官方微信)11月27日凌晨1时许,媒体女记者段丹峰,在朋友圈和微博发布男朋友婚前劈腿的消息,表露出轻生念头。前街一号记者从段丹峰家属处了解到,27日凌晨,段丹峰在合肥一处住宅楼从11层坠下身亡。经警方初步认定,段丹峰系自杀。


  女记者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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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丹峰与潘奥合影


  据段丹峰朋友介绍,段丹峰与男朋友潘奥是在一场采访活动中认识的,后两人相恋。段丹峰在北京的一家媒体工作,潘奥在安徽合肥一家媒体做摄像记者,两人一直异地恋。


  段丹峰微博状态显示,两人感情很甜蜜,11月20日左右,两人感情疑似出现变化。26日上午,段丹峰从出差所在地苏州赶到了潘奥所在城市合肥。


  段丹峰大学同学张旭(化名)告诉前街一号记者,段丹峰在26日下午7点到达事发小区,“带了啤酒,应该是喝酒的”,上了他们位于11层的婚房,因为没有房屋钥匙,段丹峰无法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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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凌晨1点20分,段丹峰在朋友圈发布长文,表达因感情问题意欲轻生,并配有一张与潘奥相拥的亲密合影。在朋友圈中,段丹峰写道,潘奥有新欢杨某,短短几天变化太快,没有给她留下缓冲的余地,潘奥已经一天两夜没接她电话,自己此刻正在新房外。据段丹峰朋友介绍,与潘奥的合影正是今年9月初,两人去给朋友当伴郎伴娘,在别人婚礼上,潘奥曾向她求婚。


  27日凌晨2点多,小区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段丹峰坠楼在地。急救医生达到现场后,发现已无生命体征,送医院抢救无效确定死亡。


  段丹峰因潘奥婚前出轨自杀死亡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后,潘奥和“小三”的工作、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曝出。很多认识段丹峰的朋友表示,段丹峰是个坚强、善良、热情的好姑娘,为她感到惋惜。


  警方判定系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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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丹峰亲朋在跳楼处祭奠


  段丹峰的弟弟段先生告诉前街一号记者,段丹峰与男朋友潘奥相恋一年多,其间两人虽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但感情还算好,两人已有结婚打算,国庆期间双方家长已经见过面。


  11月28日上午,段丹峰家人和朋友在派出所见到潘奥及其父母。警方告诉段丹峰家属,根据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和监控材料,确定段丹峰为自杀。


  段先生称,潘奥告诉段丹峰家人,他和丹丹已经分手,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也是自己装修,并不是为结婚准备的婚房,“新房是按照我姐喜欢的类型装修的,两人准备结婚,这事双方家属都知道,现在出事了他却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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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丹峰朋友圈


  事发周末,潘奥和杨某在南京散心,但坚称两人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段先生称,当晚潘奥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凌晨1点多开机后,有给段丹峰回过电话,通话时长为20多秒。至于段丹峰生前最后一个通话与潘奥说了些什么,潘奥告诉段丹峰家属“说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话”。


  随后,段丹峰从11层楼道的窗户跃下,结束了自己29岁的生命。段丹峰家属质疑,潘奥可能在这通电话中刺激到段丹峰,致使段丹峰做出极端举动。张旭称:“段丹峰不是个软弱想不开的傻姑娘,是渣男步步紧逼,做的太过分。”


  今日下午,前街一号记者多次拨打潘奥电话,均被挂断。芙蓉路派出所民警表示,该案件有相关民警调查,自己并不清楚,尚不便透露。


  律师:男子或无法律责任


  潘奥是否应对丹丹死亡负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如果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则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有忠实义务。如果由于男方违反忠实义务,存在过错,间接造成了女方的人身损失,虽然依据现有法律不能要求男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应给与女方亲属适当补偿。


  如果男女双方仅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未结婚,则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都有各自选择伴侣的自由。女方自杀虽是因男方移情别恋,但女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自杀的行为承担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虽然男方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其并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韩骁律师表示,如果家属有相关证据因潘奥出轨造成段丹峰跳楼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可以以该男子为被告,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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