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拟增至14周 女性求职更难?

【byb.cn】(摘自:搜狐健康)《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产假拟从90天延长到14周(文/记者李妍、于梦江、杨进)
女职工休产假很可能将从90天延长到14个星期;此外,将来用人单位或许可以支付女职工的流产医疗费。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的一些规定引起热议。
不少妈咪认为,这些规定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有利提高母乳喂养率;也有人认为产假如果仅仅增加8天,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不值得欢呼;更有人担心,这些规定会增加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令未生育的女性求职更加困难。
法律界人士提出,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但关键还在于具体操作。
修改内容:女职工流产费用或由单位付
记者昨天了解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脱胎于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的规定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意见稿》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意见稿》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两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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