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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洗浴店拔罐被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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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 作者 :人体管道工 日期:2026-7-23 00:01

    【byb.cn 人体管道工】今天我们还是继续案例解读和分析。本判决来自于裁判文书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01民终4969号。本站为了给大家解读方便,借助AI工具进行了缩写。

  时间:2023年9月26日出事,2025年11月4日二审宣判;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某甲店(足浴拔罐店);人物:顾客宋某,店员杨某,店主邱某,还有出租场地的吴某和某店;事件:宋某去拔罐被酒精烧伤,告上法院索赔,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原因:店员杨某拔罐操作不当致酒精燃烧,把宋某躯干和上肢烧成十级伤残(属最轻级);一审让店和杨某各赔50%,宋某认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错了;结果:二审认定由用人单位某甲店(邱某)全赔,改判邱某赔宋某约11.06万元(含误工费),杨某不再直接赔,某店和吴某不连带,判决为终审。


  【案件详情】:

  一、发生了什么事?
  • 宋某(刚毕业的大学生,正在备考)去一家足浴店(某甲店) 做拔罐。
  • 店员杨某操作不当,酒精燃烧,导致宋某躯干和左上肢二度、三度烧伤(十级伤残),住院16天。
  • 宋某起诉要求赔偿,涉及的被告包括:杨某(操作者)、某甲店(用人单位)、某店(场地出租方)及其经营者吴某。
  二、一审法院怎么判的?
  一审法院认为:
  • 杨某操作不当是直接原因,某甲店用人/培训管理也有问题。
  • 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判某甲店和杨某各承担50%责任。
  • 驳回了对某店和吴某(场地出租方) 的索赔请求。
  • 不支持误工费,理由是宋某当时没工作。
  一审判决结果:
  • 某甲店赔 56,637.42元
  • 杨某赔 51,105.42元(已扣除杨某垫付的5,532元)
  • 某店、吴某不赔
  三、二审法院改了什么?
  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主要改了三个地方:
  ✅ 1. 误工费 —— 改判支持
  一审说"你没工作就不赔误工费",二审认为不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即使暂时没工作,也有就业机会;因伤无法求职,应获误工赔偿。按新疆2024年私营单位年均工资63,862元折算:• 住院16天 → 误工费 2,838.4元
  ✅ 2. 责任主体 —— 改由用人单位全赔
  一审判杨某(员工)和某甲店(老板)各赔一半,二审纠正: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赔完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但那是内部事,不影响受害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赔偿。
  所以:
  • 杨某不再是直接赔偿人
  • 某甲店全额赔偿宋某全部损失
  • 杨某已垫付的5,532元从总赔款中扣除
  ✅ 3. 某甲店已注销,经营者邱某顶上
  某甲店在一审判决后注销了,二审明确: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责任由原经营者(邱某)承担。所以判决书的被告名字改为邱某。
  四、最终赔偿明细
  二审最终认定的总损失:医药费 26,834.84元;护理费 4,500元;营养费+交通费(酌定) 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120元) 1,920元;残疾赔偿金(十级) 76,820元;鉴定费 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元;误工费(新增) 2,838.4元,合计 116,113.24元,扣除杨某已付 5,532元 → 邱某实际应付:110,581.24元
  五、其他上诉请求的处理
  上诉请求 结果
  要求某店(场地出租方)连带赔偿 ❌ 驳回。某店只是出租场地,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加码 二审中宋某主动放弃此项上诉主张
  要求杨某不承担直接责任 ✅ 支持。杨某不再直接赔,由用人单位全额赔
  六、一句话总结
  顾客在足浴店拔罐被员工操作失误烧伤致十级伤残,二审改判:员工操作属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邱某)全额赔偿约11万元(含误工费),场地出租方不连带,员工不直接赔给顾客。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给大家分析如下:

  第一,伤残十级是一个什么概念?
  伤残十级是伤残等级划分中最轻的一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它代表身体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无功能障碍或仅有轻度功能障碍,通常无医疗依赖或仅需一般医疗依赖,且无生活自理障碍。虽然是最轻级,但意味着已造成永久性损伤并对劳动能力或生活有一定影响。给大家举例子:四肢任一部位骨折愈合后无严重功能障碍(工伤中极易评十级);拇指以外的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全身瘢痕面积1%~5%之间,或面部细小瘢痕(本案最符合,也就是说,法院判定宋某被烧伤的程度);牙齿脱落2枚以上(非智齿),或听力轻度受损(双耳≥26dB)。


  第二,在一审中,判某甲店赔5万多。其后,其经营者邱某怕担事,直接将“某甲店工商注销了,以为可以逃脱赔偿。结果,二审判经营者邱某。用大白话来解释,就是庙关了,追和尚。某甲店是个体户:法律上它不是公司,而是邱某个人的生意,字号叫“某甲店”。店注销了:一审打完官司后,这个“某甲店”在工商局办了注销手续,名存实亡,不能再当被告了。责任转移:因为个体户的债本来就是老板的债,店没了,原本该店赔的钱,依法就由登记的经营者邱某个人来掏。改判体现:所以二审虽然认同一审的赔偿数额,但把赔钱的主体从“某甲店”变更成了“邱某”,判决主文里写的是邱某支付那11万多块钱。简单说:店黄了,账没消,原来开店的老邱得自己兜底赔钱。

  大家可能不明白,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关系。邱某这个“注销店躲责任”的操作,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原因就在于个体工商户和公司不一样,它没有独立的“防火墙“,那该如何理解什么是防火墙呢?

  这里的“防火墙”是个比喻,指法律上的责任隔离保护机制,用大白话来说:
  公司的“防火墙”(有隔离作用):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律上把它当成“一个人”看待,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股东(老板)的财产是分开的。正常情况下,公司欠债、赔钱,只用公司自己的资产还;如果公司赔不起、破产了,一般不会追到股东个人头上(除非股东有出资不实、混同财产等违规情况)。这层“公司和股东责任分离”的制度,就像一道墙,把公司经营风险挡在公司里面,尽量不烧到老板个人家里——这就是公司的“防火墙”
  个体工商户没有这道墙(无隔离):个体户不是独立法人,法律上看它就是经营者本人在做生意,字号只是个招牌名。个体户赚的钱是经营者个人的,欠的债也是经营者个人的。店注销、关门、换名字,都改变不了“债归个人”这个本质。所以个体户没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隔离机制,也就不存在那道“防火墙”,经营出事直接追到经营者本人(和家庭成员,视经营性质而定)。结合本案,邱某的“某甲店”是个体户,拔罐把人烧成十级伤残产生的赔偿,本来就是邱某个人的债;他后来把店注销,以为把“被告名字”弄没就能脱身,但因为没有防火墙,债还是黏在他个人身上,法院直接判邱某本人赔钱,非常顺理成章。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公司是有限责任,而个体户是无限责任。本案中,如果邱某开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正规合法经营的,实缴资本是10万元,但最后公司资产只有5万元(固定和流动资产),那最后,直公司破产,也只用赔5万元。简单总结:正常合规的公司,赔光公司家当就止步;不合规(没出资、公私不分)的公司,股东得拿自家钱兜底。我相信,本站的读者,尤其是从业者,很多人还不明白这点,所以在开店过程中,要知道边界感在哪,否则,一件事所造成的损失,几年都白干。

  解释完上面这两个问题,我想对本案再多说几句。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反复多次说过,尽量不要使用火罐来拔罐,因为它存在着烧烫伤的这种可能,并且用“墨菲定律”做过解释,也反复举了齐秦拔罐被烧伤的案例,可仍有很多网友坚持用火罐,认为火能驱寒,这实际上是对拔罐的严重误解。拔罐之所以能有祛寒湿的功效,不是因为有了“火”,而是“负压”的作用,无论是火罐还是真空罐,利用的都是“负压”,搞清楚这点很重要。所以,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尽量远离火罐,因为它一定会存在“万一”的可能性。本案中,大学生宋某拔一次罐被烧伤了,成为受害者;而店老板邱某因此赔了11万,也是受害者;而操作员杨某,虽然最终没判赔钱,但相信内心会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多少年都走不出来,所以本案的当事者,没有一个人从本案中获益,成为多输的局面,因此,我再次呼吁,如果你是开店的,立刻马上摒弃火罐,改用真空罐;如果你是消费者,尽量不要去街边火罐店去拔罐,正规医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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