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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理疗烫伤致十级伤残 误签协议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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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3-2-14 08:11

  【byb.cn】 晨报讯(记者 何欣)52岁的安女士在进行理疗时,被仪器烫伤了臀部和下肢。事后,店方支付了800元,并与安女士签订了调解协议。然而,安女士回家后伤情加重,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安女士随即起诉要求房山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理疗店赔偿自己损失。

 

  安女士一直有腰腿疼的毛病,她时不时地前往自家小区门前李某经营的理疗店做治疗。2010年9月底,安女士在理疗中心进行臀部电热理疗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安女士的臀部及双足根烫伤。安女士说,由于店方声称伤情并无大碍,并主动提出支付800元钱作为赔偿,安女士便同意了对方的条件,同其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

 

  安女士没想到回家后伤情却越来越严重,一个月后,安女士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5月,安女士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情好转后,安女士找到理疗店,要求对方支付后期的治疗费用,却被对方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拒绝。安女士向房山法院提起了诉讼。

 

  安女士认为,自己是50多岁的农村妇女,没有文化,社会经验不足,加上受伤后精神恍惚,根本不能了解《调解协议书》中的真正含义。原协议800元的赔偿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对自己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原调解协议,并判令李某赔偿。

 

  面对起诉,李某表示,《调解协议书》双方已同意并签字生效,纠纷已经了结,而且安女士之所以造成现在的结果,是因为自身没有及时治疗造成的。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曾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故原告安女士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安女士2577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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