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骑车撞伤老人 父母判赔10万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骑单车撞伤老人 致其十级伤残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月2日,10岁的贝贝(2005年出生)骑自行车沿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湖绿道路面由南往北骑行,因未保持安全骑行距离,碰撞站在路边的周某,造成周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周某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老年性骨质疏松症。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周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其间,周某住院40天,还需后续康复治疗,产生医疗费46005.2元,贝贝的父亲共支付周某医疗费36654元,另支付护理费、抚养费12000元。周某原从事教师职业,于2013年5月起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本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进行了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的父母主张周某为成年人应注意交通安全,贝贝是未成年人,为此应由周某承担60%的责任,但其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贝贝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应对贝贝在未成年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0045元(医疗费自付部分9351元;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8700元等),该损失由贝贝赔偿,扣减贝贝父母已支付周某的1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贝贝及其父母连带向周某赔偿88045元。
老人靠路边站 已尽谨慎义务
贝贝的父亲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当。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是花都湖,花都湖是集观光、游览、健身、娱乐于一体的游憩绿道,有沥青铺设的单车道供旅客骑行使用,有人行道供行人观光。周某是一个从事多年教育工作的老师,在这样一个人流与单车都较多的环境中,应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单车道中行走或站立时,更应注意安全,故在此交通事故中周某亦存在过错,应承担6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已于事故当天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及其父亲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议,原判据此认定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贝贝的父亲上诉认为,周某在单车道中行走或站立,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周某是站在路边,其作为行人靠路边站立已尽谨慎义务,故法院对贝贝父亲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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