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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四次动刀整眼睛 不满效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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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7-3-31 00:01

    【byb.cn 】(来源:北京晨报)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后原告撤诉 法官提示确定过错主要依赖专业鉴定


  为拥有一双自然的双眼皮,前后历经四次手术,但仍无法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刘女士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美容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退费并赔偿。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了此案。


  前后四次手术

  未达效果起诉


  刘女士诉称,她原本为单眼皮,2014年她在某美容院做了外双眼皮手术,但因为想调整双眼皮形态,在术后5个月后前往被告的美容门诊部咨询,表示想调整为内双眼皮,同时将后眼角向下移。之后,刘女士与美容门诊部签订协议后于同年11月在该美容门诊部做了重睑修正手术(调整为内双眼皮),于同年12月做了下睑下置手术(下眼袋矫正术)。


  但刘女士认为术后效果很不理想,没有变成内双眼皮,眼角也没有达到向下调整的效果,同时术后半个月内出现了眼睛红肿的现象。刘女士在2015年3月再次来到该美容门诊部做了矫正手术,预期让双眼皮更窄一些,但是效果仍未达到。刘女士认为美容门诊部的手术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将美容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重睑修正手术及下睑下置手术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术前告知风险
  应自行承担责任

  庭上,美容门诊部辩称其没有任何违约和侵权行为,且几次手术的术前均已经尽到了内容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刘女士也对此签字确认了。此类美容手术的恢复期为6至9个月,对于刘女士频繁的进行调型及矫正手术行为,其已经尽到多次提醒、提示后果的义务,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其不同意刘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法院向刘女士释明,刘女士将案由变更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手术方式有过错,其前往该美容门诊部是想将双眼皮的眼线包起来,变成内双。美容门诊部的过错在于其没有明确告知刘女士手术内容及手术流程,侵犯了其知情权。在法院向刘女士释明其举证责任后,刘女士撤回了本次起诉。


  美容医疗纠纷

  维权要有专业鉴定


  法官表示,医疗美容是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法官建议,市民在选择美容诊疗业务之前,核实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


  法官称,患者如果因美容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可以选择“违约”或“侵权”之诉进行维权。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张美容医疗机构违约,则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约行为;若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张美容医疗机构侵权,则需举证证明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存在医疗损害结果、上述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官也提醒市民,美容医疗纠纷中要确定美容医疗方存在过错主要依赖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而非任何一方的主观认定,加上医疗合同一般会写明手术风险,红肿、发炎属于术后恢复期内典型情况,所以美容医疗纠纷案件呈现维权风险大、诉讼成本高的特点。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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