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会立竿见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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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上位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实施。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而如今早已成吸烟“重灾区”的办公场所未包含在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沿用的概念已经较老,其中的“车马店”目前已经很难见到,而室内工作场所,如办公室、写字楼等却并不在条例所列范围之内。而要修改条例重新划定公共场所范围,需国务院法制办来负责。
同时,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并非只针对“吸烟”。对于违反公共场所控烟规定的行为,该细则未写明具体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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