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目睹同事被机器碾死患上精神病

【byb.cn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快报讯 1月19日电 女工章某在工作过程中,亲眼目睹车间里的牵引车当场将一名工人碾死,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疾病。1月19日,南通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虽然双方都无过错,但女工所在的公司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更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定公司承担55%的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6月22日,当时36岁的女工章某与船舶公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从事行车操作。2012年6月14日,章某所在的车间里发生意外事故,她亲眼目睹车间里的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工人当场死亡。为此,她受到了严重惊吓,多次至医院诊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675.04元。
事发后至今,章某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在此期间,船舶公司发放了部分工资。
2014年9月23日,章某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该局以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2015年6月,为赔偿事宜,章某将船舶公司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章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12年6月14日的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目前为神经症。其休息期为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为60日。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所受精神损害为间接伤害,其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是间接受害人。用工单位对于章某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故船舶公司并无过错。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20717元,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余损失由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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