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祥与媒购委达成谅解就代言门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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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广告”亟须规范 参与者都须承担责任
部分明星不惜放低身段代言虚假广告,获得的收入不菲,消费者受害不浅,却鲜有人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法律存在空白。
市消协投诉部主任朗丹柯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明星虚假代言应负法律责任,其他演员或普通人,化装成专家、消费者推销商品也应被纳入监管的范围。目前我国的《广告法》中仅对违法广告中的广告主、发布者等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没有明确参与制作者的责任。《广告法》的修改应增加对“证人证言类广告”的规范,无论参与者是明星、名人,还是演员或者普通人,他们都应是亲身体验者,证人应对证言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指出,名人的形象只要出现在广告中,实际上就是对产品的一种默许承认,也是一种代言形式,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欧美、日本等国家也曾出现过虚假广告泛滥的现象。为此,他们制定了一整套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代言人是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广告中的,商品推荐者首先必须是商品的真实用户,其证词必须真实无误。一旦广告不实,名人代言就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会被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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