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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为何超七成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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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8-6-25 00:01
    【byb.cn 】(来源:中国妇女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为女性,夫妻年龄相差0至3岁的夫妻最多,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

  这是最高法首次公布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的性别比例。“73.40%的案件原告为女性”的背后,反映出哪些社会现象?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女性对婚姻质量期待更高

  在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石山村,孙某某(女)起诉与杨某某离婚。1987年,二人经他人介绍,没有登记便同居在一起。孙某某婚后生育二女,均已成年。杨某某经常酗酒,酒后就打骂孙某某,两人分居达四年之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1987年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及共同生活,依法构成事实婚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已分居,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及原告应分承包地5.3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孙某某只是众多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之一。大数据报告显示,从离婚原因分析,夫妻感情不和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占比高达77.51%,其次为家庭暴力14.86%,其他原因还包括失踪或离家不归,不良恶习,重婚或婚外情,生理缺陷。

  就离婚态度而言,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占比为91.09%。从判决结果看,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刘洋看到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时,对73.40%这一数据印象深刻。她告诉记者,两年前,北京二中院对所辖区法院5年离婚纠纷生效判决做了相关调研,发现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占70%左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离婚大数据趋势相同。

  “尽管以前也有研究发现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但此次公布的比例之高仍不免令人震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但淑华告诉记者,这一数据说明,当今女性对婚姻质量具有更高的期待,更加注重自己的情感需求与感观体验,当婚姻无法为其提供满足感时,相当多的女性选择不凑合、不将就,主动走出婚姻的“围城”。

  折射女性独立意识日益增强

  哪些原因促使如此高比例的女性通过离婚诉讼走出婚姻围城呢?

  但淑华认为,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女性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女性的独立自主意识日益增强,这也重塑着她们对婚姻关系和婚姻功能的认知。女性对婚姻、对丈夫的心理依赖减弱,对丈夫不良行为、习惯的容忍度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离婚概率。

  其次,女性的经济地位提升。女性在经济上相对独立,这既为她们提供了离开婚姻的资源,同时也使她们在婚姻关系及离婚博弈中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

  再次,社会观念的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社会流动的频繁程度,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以往来自双方家庭和亲戚邻里等的舆论压力如今对女性离婚的约束大为降低。与此同时,民众价值观、道德观的多元化发展使得社会对女性离婚、再婚的态度趋向宽容。

  “除此之外,家庭规模急剧缩小带来的婚姻权力结构、矛盾处理方式的变化,男多女少的人口结构等因素对女性离婚意愿的增强也有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淑华说。

  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相对独立被多位受访者视为女性之所以能高比例提出离婚诉讼的重要原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刘洋说,在中国社会背景、文化渊源下,女性首先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走出婚姻围城,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女性能够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人格权利,体现了女性在法律观念上的一种全新的进步,也是中国人权领域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现。

  在刘洋看来,婚后2~7年离婚高发,意味着存在闪婚闪离现象,夫妻之间融合稳定的周期变短了,婚姻关系承受外来压力的临界值变低了。社会发展太快,人际交往太频繁,给家庭带来了冲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韩永飞告诉记者,随着人们思想的进步解放,男女思想变化较大,特别是“80后”“90后”,年轻人结婚越来越跟着自己的感觉走,个性强,不愿意妥协,闪婚闪离。

  “目前中国男女比例失衡,小城市、农村特别明显。男性比女性多,女方在婚姻中处于更加主动的优势地位。”韩永飞说,女性相对男性,对感情纯洁度要求更高。女性平时可能比较忍让,一旦男方出轨,女方往往会提出离婚。女性外出工作机会越来越多,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男性,也有了更多选择。此外,如果两个家庭差别太大,不仅意味着经济状况的差别,而且在教育观念、生活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差别越大,婚后矛盾越明显,越容易出现问题。“门当户对”的婚姻关系在当下会更加稳定。

  “三观不合”是婚姻解体根本原因

  韩永飞所在的北京西城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北京西城法院通过诉前“冷静期”、诉中调解、诉后回访等一系列举措,构建多元化全流程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韩永飞发现,家事类案件庭审中当事人情绪激动、法官反复维持庭审秩序的情形十分常见,因为情绪对立拒绝领取起诉书、拒绝到庭、拒绝表达意见的大有人在,甚至个别人会有自杀的风险。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施暴方与受暴方都可能产生心理问题。同时,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是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往往苦于没有方法、技巧,无法充分利用判决生效后不得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时间去修复和挽回感情。

  北京西城法院与多所高校心理学院系及知名心理专家、学者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遇到棘手的心理情感问题即可直接向心理专家申请引入心理修复和疏导,缓和当事人情绪,保障诉讼程序,和谐解决纠纷,有利于从深层次解决家事纠纷的症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审理案件中发现,三观不合往往是导致婚姻解体的根本原因,属于价值观的问题。”刘洋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过错的四种情形。北京二中院相关统计分析发现,重婚的情况并不多,更多的是婚外情、短暂婚外性行为、长期暧昧,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底线受到了挑战。

  刘洋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强调微观个体的正确价值判断,非常重要。真正解决婚姻家庭的问题需要从内到外。希望年轻一代从小就能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建立起平等的理念,将法治观念内化为心,成为约束自己行为的准则,学习处理好与最亲密的人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家庭成员相处的模式。夫妻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内应崇尚家风建设,良好的家风回报效果是几何级的。此外,面对婚姻案件的结果,当事人应有理性平和的心态接受。

  “女性不仅在法律上享有离婚自由,在现实中也充分实现了离婚自由,这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认识到离婚可能给女性、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淑华说,一方面,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领域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法律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和救济制度的规定不尽科学合理,相当多女性在离婚后面临生活水准的严重下降,甚至出现贫困。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婚姻破裂、家庭解体比例过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但淑华表示,期待未来的司法大数据报告能从当事人年龄、地域、职业、离婚原因,以及离婚法律后果等维度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性别统计,为国家制定相应政策、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现实依据,使其既能保障女性离婚自由的实现,又使女性不至于轻率离婚;既能保障女性的离婚权益,又能保障其离婚后的权益。(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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