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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个月仅4天不加班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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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8-4-5 00:01

    【byb.cn 】(来源:现代快报)公司员工在长时间连续加班的情况下,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此前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悲剧:一个月仅4天不加班,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平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前年3月中旬,他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一个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


  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然而尚未到一个月时间,意外就发生了。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2、3时,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加班非强制,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之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的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判决:加班时间超法定上限,公司赔20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公司的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介绍,不论文某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后文某家属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日前,苏州中级法院二审后,综合各因素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下班后猝死,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李盼盼介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若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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